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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詳細介紹

    《南陽市 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 辦法(試行)》配套實施辦法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9-08-28 17:17:27 來源: 作者: 訪問:0

    各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各單位,市管各企業和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宛發〔2015〕19號)14個配套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2015年9月29日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
    團隊評審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好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工作,建立科學、規范的高層次人才選拔和評價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中所規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通過評審認定產生。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品德和學歷兼優,專業和貢獻并重,業內認可和社會認同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參與。
      第五條  經評審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按評審認定等級,引進5年內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和待遇。
    第二章  評審認定機構
      第六條  成立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認定委員會),負責評審認定高層次人才及團隊、項目。
      第七條  評審認定委員會由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編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衛計委、市農業局等相關部門的領導或工作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5名,專職委員15名左右。評審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評審認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八條  評審認定委員會根據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的專業、門類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工業類、文化社科類、衛生類、教育類、農業類、創新創業類、技能及其它類7個專業評審認定組(以下簡稱專業組)。
    第三章  評審認定對象
      第九條  評審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是根據我市現行人才分類目錄,經認定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較強創新創業能力的各類高端人才和高級人才。其中包括:
    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主要包括諾貝爾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主要包括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千人計劃”專家、長江學者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省級領軍人才(C類),主要包括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中原學者、省“百人計劃”專家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市級領軍人才(D類),主要包括市(廳、局)級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高級人才(E類),主要包括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才、市(廳、局)級以上表彰的規模以上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才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對我市急需緊缺、確有真才實學、社會貢獻較大、現行人才目錄難以界定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別貢獻的“偏才”、“專才”,經評審認定后,享受相應的人才待遇。
      第十條  評審認定的創新創業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適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方向,能夠產生創新創業成果的各類人才。團隊分為創新團隊和創業團隊兩類。創新團隊是指以高層次創新人才為核心,創新業績顯著或有較大的創新潛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研發平臺,致力于創新成果產業化的人才團隊。創業團隊是指帶技術、項目、資金等落戶南陽創業,技術和產品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和技術創新需求,能引領我市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的優秀團隊。
      第十一條  評審認定的項目是指《辦法》中高層次人才及團隊所涉及的相關項目。
    第四章  評審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直接向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申報。根據需要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審批表》。
      2. 身份證。
      3. 南陽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單位專用)。
      4. 勞動合同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屬創業人員的,提供營業執照和半年以上完稅證明;屬柔性引才的,提供相關合作協議等。
      5. 最高學歷證書(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提供)。
      6. 最高學位證書(具有學位的人員提供)。
      7. 職稱證書(具有職稱的人員提供)。
      8. 職業資格等級證書(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提供)。
      9.項目立項證明(項目類評審認定提供)。
      10.E類人才中擬按博士條件認定的人員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國內院校頒發博士學位的人員,提供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的《中國學位認證報告》;
    (2)取得國外院校頒發博士學位的人員,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3)取得港、澳、臺地區院校頒發博士學位的人員,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
      11.D類和E類人才中擬按高級職稱條件認定的人員,如其職稱是在外省行業部門評審通過的,原職稱需經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重新確認,所需材料和確認流程詳見河南職稱網。E類人才中擬按高級技師條件認定的人員,如其職業資格證書是在外省行業主管部門取得的,需按我省有關規定對證書進行復核認定。
      12.符合我市現行人才分類目錄規定條件的其它相關佐證材料,如榮譽證書、獲獎證書、研究課題結題材料、學術論文等。
    (二)初審。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將申報材料分類轉交各專業組,各專業組根據評審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閱。在對申報業績、成果、貢獻、項目可行性、合同協議等論證和評議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
    (三)評審認定。評審認定委員會在專業組初審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評審認定意見。
    (四)審核。評審認定委員會將評審認定意見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五)審批發證。對公示無異議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頒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認定由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評審認定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后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四條  申報和評審時間。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常年受理申報材料,評審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季度組織一次。特殊情況按照“一人一策、特事特辦”原則辦理。
    第五章 考核及淘汰
      第十五條  建立南陽市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實施動態管理服務。
      第十六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考核管理機制??己斯ぷ髅磕杲M織一次,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市直相關部門和用才單位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資格,收回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證書,并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優惠待遇:
    (一)學術、業績、成果弄虛作假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證書的;
    (三)資助期內不再與我市用才單位履行工作協議的;
    (四)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五)合同期內受嚴重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其它需要取消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資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及
    團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以下簡稱《辦法》),創新人才引進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柔性引才對象是指不改變人事、檔案、戶籍、社保等關系,通過顧問指導、短期兼職、退休返聘、旅居服務、對口支援、技術入股方式,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市外人才及團隊。
    第三條  柔性引才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契約管理、績效激勵的運作方式,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認定委員會)負責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的評價、認定、待遇、淘汰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顧問指導:聘請市外人才擔任顧問,提供戰略咨詢、技術指導、業務拓展及其它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職、退休返聘、旅居服務:聘請市外人才來宛開展短期兼職、返聘已退休市外人才來宛工作、聘請旅居我市休假的市外人才在宛開展服務,提供科學研究、課題攻關、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工藝改造、項目開發及其它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對口支援:與市外單位簽訂整體合作協議,集中、定向、定期選派優秀人才為我市用才單位提供對口智力支援;
    (四)技術入股:與市外技術持有人達成協議,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
    (五)經評審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它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條  用才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與柔性引進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責任和義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確的柔性引進人才對象、工作任務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歸屬和轉讓等內容;
    (二)約定一年以上服務期限,明確在宛服務次數(時間)。其中,以項目為依托且有明確工作任務或目標的,在宛服務次數(時間)要求可酌情放寬。
    第七條  柔性引才辦理程序:
    (一)柔性引進人才及團隊常年接受申報,用才單位將柔性引才有關材料,報送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二)對柔性引進人才及團隊的評審認定,按照《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辦法(試行)》進行;
    (三)經評審認定為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頒發《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證書(柔性)》,憑證書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  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協議期間除享受與用才單位協議約定的權利外,還享受以下工作、生活待遇:
    (一)根據協議目標或按協議履行相關責任完成情況,經認定,按計稅報酬總額的20%,給予柔性引進人才個人或團隊帶頭人一次性財政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對在宛工作成果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技獎項的,給予國家或?。ú浚┩阮~度的資金獎勵。獲得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5000元獎勵;
    (三)為南陽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才,經評審認定,給予10—20萬元獎勵;
    (四)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帶省級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項目來宛實施轉化的,可根據我市關于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發展專項經費的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五)用才單位為其建立臨時檔案,市、縣區人社部門建立柔性引進人才信息庫,做好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六)對具有較高水平,能引領我市產業發展、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實行“一人一策、特事特辦”。
    第九條  鼓勵用才單位給予柔性引進的人才股權激勵,或以管理、技術、資金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第十條  鼓勵用才單位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在柔性引進人才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可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  對用才單位與柔性引進人才之間存在假簽協議、假引人才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追繳補助資金并取消相關優惠待遇,五年內不得享受我市引才有關優惠待遇,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我市用才需求,開展招才引智服務工作。用才單位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加強與市外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高校的聯系,主動開展柔性引進人才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高技能人才激勵培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勵培養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按照國家職業分類標準,經培養考核鑒定并取得高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人才。
    第三條  對企業、培訓機構的資助:
    (一)對我市企業、培訓機構按規定直接培養或輸送培養高技能人才并取得高級工、技師資格的,按技能等級分別給予每人500元、1000元資助。根據企業、培訓機構提供的培養人員花名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二)對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高技能人才素質提升培訓的企業,按人均1000元給予資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企業開展的培訓申請、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人數、培訓過程等全程監督和把關。培訓結束經評審認定委員會認定,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第四條  對個人的資助:
    (一)對在宛高校、高職院校、技工院校畢業前取得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給予個人1000元資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院校提供的學生花名冊、畢業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對資助學生審核,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二)對參加急需緊缺技師、高級技師培訓,經考核取得相應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給予個人2000元資助。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參照河南省當年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確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所在單位提供的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對資助對象審核,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第五條  南陽市首席技師每兩年評選一次,根據國家職業分類標準選擇20個職業工種,每個工種1名,共20名。被評選為南陽市首席技師的給予每人1萬元資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材料初審,評審認定委員會評選,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第六條  對認定滿3年的市級以上優秀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5萬元資助,用于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加強和規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培養和造就創新型、復合型、戰略型人才,結合《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管理辦法》(豫人社博管〔2011〕5號)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蚩蒲性核哂胁┦渴谟铏嗟囊患墝W科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以下簡稱研發基地) 是指在本省境內科研院所、學校、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由博士、博士后及博士后科研創新團隊(以下簡稱創新團隊)從事研發工作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是指在工作站或研發基地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對我市工作站和研發基地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四條  博士后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質量,穩步擴大規模。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定有關政策、工作規程、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設立工作站、研發基地的申報工作;
    (三)負責博士后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人員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四)負責工作站、研發基地的評估和考評工作;
    (五)負責市博士后補貼經費的審核、管理工作;
    (六)其它相關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直各有關部門,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協調管理。
    第七條  設立工作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和建立研發基地的單位,應制定博士后管理的具體辦法,負責本單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設立及管理
    第八條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可申請設立工作站。工作站的設立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九條  申報設立工作站的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規模,并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建有省級以上研發和技術中心、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推薦申報設站。
    第十條  申報設立工作站的程序:
    (一)申報。擬設立工作站的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要求審核材料、實地考察、篩選、提出審核意見,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擬推薦材料進行復核后上報。
    (三)審批。省博士后管理部門組織初評后上報;經專家評議,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批。
    第十一條  設站單位要制定工作站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成立專門的領導協調機構,由單位主要領導主抓,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設站單位要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計劃(內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課題及招收計劃、科研工作的指導、具體時間安排等),于每年年初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三條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評估制度。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分為綜合評估和新設站評估兩類,具體評估辦法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人社部發〔2008〕115號)執行。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管理工作優秀的工作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條件的工作站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研發基地的設立
    第十五條  具備設站條件但尚未設站的單位,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可采取研發基地模式開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研發基地的設立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建立研發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一定經濟實力,未設立工作站的科研院所、學校、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好的科研條件,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原則上高級職稱人員不低于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20%;
    (三)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承擔有省級以上研究項目,并取得科研成果;
    (四)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經費,并為研發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企業申請建立研發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濟實力較強,生產、技術開發條件較好,未設立工作站的各類企業;
    (二)具備研發能力(包括科研機構、科研人員、科研設備),具有市場前景較好的創新技術項目;
    (三)企業經營管理規范,社會誠信度高,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經費,確保研發項目順利實施;
    (四)能為研發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八條  建立研發基地,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推薦選拔,進行初審后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考核、專家評審,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下發通知。
    第十九條  鼓勵研發實力雄厚、研究課題充足、經營狀況良好、能夠長期作為博士后培養基地的園區或企業建立研發基地,探索博士后工作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新途徑。
    第五章  博士后人員的招收
    第二十條  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的人員,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放寬博士后進站年齡和博士畢業年限限制。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作站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雙方單位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后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學術、技術實力強,具備獨立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能力的工作站,需提交書面申請,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考核符合條件的,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獨立招收博士后人員。研發基地應與流動站或工作站聯合進行招收博士。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程序:
    (一)發布信息。設站單位根據年度博士后招收計劃,選定課題,確定招收條件和程序,編制博士后招收簡章,通過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媒體、互聯網、學術交流會、洽談會等平臺廣泛宣傳、公開發布。
    (二)提出申請。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當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委托或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應當向設站單位提交其委托或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三)確定人選。設站單位對申請者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采用考核、考試、答辯等篩選形式,擇優確定招收人選。
    (四)簽訂協議。人選確定后,設站單位應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處罰等。
    (五)進站備案。招收的博士后人員,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進站手續,在規定時限內進站,并將有關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留學博士來宛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根據其研究方向和設站單位的項目需求,自主選擇設站單位。申請人可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領取并填寫《博士后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表》或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連同博士學位證書和其它證明材料及兩位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的推薦信,一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意見后,交有關設站單位辦理進站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外籍博士來宛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請人可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領取并填寫《博士后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表》,連同博士學位證書和其它證明材料及兩名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的推薦信,一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意見后,交有關設站單位辦理入境及進站手續。
    第二十五條  設站單位如同意申請人進站工作,須將《博士后申請表》、兩名專家推薦信和博士學位證書(或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及《博士后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博士后站設站單位學術部門考核意見表》及《博士后進站審核表》等材料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進站手續。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申請進入研發基地從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員,應先與研發基地單位溝通,確定研發課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博士后申請表》,提交博士畢業證等相關材料,經與研發基地合作的流動站、工作站單位同意后,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辦理招收手續。
    第二十七條  研發基地與創新團隊合作開展研發工作,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同意,并統一組織,由科研能力強、學術水平高的創新團隊成員承擔科研項目。
    研發基地與創新團隊合作,需填寫《博士后研發基地與研發人員合作項目登記表》,雙方在表中簽署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同時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
    博士后人員每年在崗時間保證在八個月以上;兼職從事項目合作的創新團隊研發人員,須保證研發時間,按時完成研發任務。
    第二十八條  研發基地與流動站、工作站聯合招收博士后人員,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應提供科研支持和技術指導,協助研發基地單位做好項目設立、博士后人員招收等工作。研發基地單位應向流動站或工作站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費用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博士后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由工作站、研發基地具體負責,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辦公設施、科研經費、后勤保障等。
    第三十條  設站單位要制定對博士后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
    設站單位應當對在站博士后人員進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對企業博士后人員的考核評價機制,應更加注重獲得專利、發明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能力。對研究成果突出、貢獻較大的博士后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員,應予退站。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培養的博士后人員由聯合培養單位共同負責考核。
    第三十一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報到后,憑省博士后管理部門介紹信等有效證明材料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為子女辦理上學、入托手續。
    設站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將博士后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博士后人員各種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博士后人員在工作站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后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準后,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后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
    博士后人員在研發基地工作時限一般為兩年。承擔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或各類基金項目的人員,如需延長研發時間,經研發基地單位同意,可根據需要延長一年,須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備案。創新團隊研發人員與研發基地合作的時間不限。
    第三十三條  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后人員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經費,并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其工資待遇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標準應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類人員標準,社會保險、醫療保障待遇與本單位職工相同。
    第三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出站手續。
    (一)申請。博士后人員應提前一個月向工作站提出申請,并提交工作總結、研究報告等書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站應舉行出站報告會或采取其它形式,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研究工作進行評審、考核,并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三)出站。評審、考核通過,在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出站手續,并將有關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考核合格,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頒發《河南省博士后證書》。除有協議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有關部門和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七)其它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三十八條  退站的博士后人員,不享受國家、省市對期滿出站博士后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由設站單位作出終止其在站工作的決定,在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其戶口遷落和有關人事關系手續,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七章  優惠待遇
    第三十九條  根據宛發〔2015〕19號有關規定,對新建立的工作站給予每站30萬元資金補助,新建立的研發基地給予每站20萬元資金補助。
    第四十條  現有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進站開展科研活動,每進站1名博士后給予10萬元經費資助。
    第四十一條  被評為優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的給予2萬元獎勵。
    第四十二條  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河南省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項目資助的,給予等額配套資助。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此前有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扶持大學生創業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進一步促進大學生創業,結合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有關文件精神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從創業培訓、創業(開業)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創業項目扶持四個方面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章  創業培訓
    第三條  培訓對象
    普通高校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大學生可以參加創業培訓。
    第四條  培訓內容
    創業培訓內容包括創業意識培訓、創辦(改善)企業培訓和創業實訓三個模塊。畢業學年大學生創業培訓以創業意識培訓為主。對有創業計劃的學生(如持有自主創業證的),可以組織開展創辦企業培訓和創業實訓;對已經開辦企業的可以開展創業初期人員創辦(改善)企業培訓和創業實訓。創業實訓采取兩種模式,一種為計算機仿真培訓,時間3天,完成創業實訓報告;一種為微創業實訓,學員以創業者身份參加實際經營活動進行實訓,時間為一個月左右,完成創業實訓報告。創業實訓由授權創業實訓機構承擔。創業意識培訓、創業實訓每模塊不得少于24學時(每學時45分鐘),每班人數不得超過60人;創辦(改善)企業培訓不得少于56學時,每班人數不得超過30人;培訓時間可根據學生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可利用晚上和白天組合進行),但總學時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條  組織實施
    培訓機構應在計劃開班前7個工作日內,將篩選合格的學員花名冊、開班信息表、課程安排表等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批準后,由培訓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培訓過程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創業培訓技術規范,認真做好考勤,規范檔案管理,建立學員評價機制,提高培訓質量。學員完成創辦(改善)企業計劃書(創業想法分析書或創業實訓總結),經審核合格的,發給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補貼標準
    創業意識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200元,創業實訓補貼標準為每人300元,創辦(改善)企業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
    第七條  申領程序
    培訓機構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培訓補貼申請,需提供培訓補貼申請表、開班信息表、培訓花名冊、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學員身份證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等材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提交財政部門撥付補貼資金。
    第三章  創業(開業)補貼
    第八條  補貼對象
    初次創業的畢業3年以內高校畢業生或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
    第九條  補貼標準
    大學生創業(開業)補貼標準為每人5000元。
    第十條  申報條件
    申報人是創業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記3個月以上,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吸納就業3人(含3人)以上。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大學生身份證和畢業證(在校生提供學校證明材料和學生證);
    (二)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吸納就業人數及經營記錄有關單據;
    (四)《大學生創業(開業)補貼申請表》。
    第十二條  申領程序
    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創業(開業)補貼。畢業學年大學生由所在高校匯總后向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每人和每個營業執照只能享受一次創業(開業)補貼。人社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向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擬定資金申請報告,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創業(開業)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四章  小額擔保貸款
    第十三條  貸款對象
    (一)個人創業。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處于自主創業狀態,且自主創業時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就業的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持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含大專)畢業證書,處于自主創業狀態,且自主創業時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就業的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
    (二)合伙經營。符合第(一)項所述條件的人員合伙創辦企業,且持有《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合伙協議。
    (三)組織就業。組織符合第(一)項所述人員(就業狀態)就業,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組織就業人數不低于職工總人數50%的經濟實體。
    (四)小微企業。一年內新招用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15%(超過100人以上的企業達1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企業職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視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小微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  貸款額度
    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合伙經營和組織就業的最高貸款總額度50萬元,小微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
    第十五條  貸款利率和期限
    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
    (一)個人創業貸款申請材料
    借款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個人創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2.證明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對象范圍的相關證件;
    3.營業執照或租賃承包協議等經營項目證明;
    4.反擔保措施必備的相關材料;
    5.其它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二)合伙經營貸款申請材料
    合伙經營申請人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合伙經營)》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2.證明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對象范圍的相關證件;
    3.合伙企業負責人身份證;
    4.《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合伙協議等經營項目證明;
    5.反擔保措施必備的相關材料;
    6.其它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三)組織就業貸款申請材料
    組織就業申請人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組織就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組織就業經濟實體負責人的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2.組織就業人員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
    3.與組織就業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書;
    4.營業執照或租賃承包協議等經營項目證明;
    5.反擔保措施必備的相關材料;
    6.其它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四)小微企業申請材料
    企業申請人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小微企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2.企業章程等相關資料;
    3.經營項目情況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相關所必須的行業準入許可證等;
    4.企業吸納就業情況材料:吸納人員的勞動合同書、工資表、社會保險等資料證明;
    5.經人民銀行年檢合格的企業貸款卡;
    6.有效的反擔保證明;
    7.其它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擔保和反擔保
    (一)市、縣區小額擔保貸款機構要為符合政策規定的高校畢業生各類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二)反擔保
    1.反擔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1)符合條件的反擔保人;
    (2)可抵押的土地、房產;
    (3)定期存單或其它有價證券;
    (4)法人代表和股東自然人保證;
    (5)保證金;
    (6)聯保;
    (7)擔保機構認可的其它反擔保方式。
    2.反擔保提供材料
    (1)個人創業、合伙經營、組織就業申請人根據需要填寫《反擔保人詳細信息表》;
    (2)符合條件的反擔保人,應提供單位正式在編、在職、在崗等相關證明;
    (3)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質押的權屬證明。
    第十八條  申領程序
    申請人可以向創業地的小額擔保貸款機構進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機構對申請人的資格和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實地調查、集體評審,確定擔保額度、期限、是否貼息和貼息比例。經辦銀行接到擔保機構推薦擔保書材料后,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第五章  創業項目扶持
    第十九條  大學生自主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根據項目吸納就業能力、科技含量、潛在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因素,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分別給予2萬元至15萬元資金扶持。扶持標準分為4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15萬元。對擁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節能降耗、勞動密集型的創業項目給予優先扶持,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創業實體項目扶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條  扶持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進駐經認定的各類創業孵化園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且無不良信用和違法記錄;
    (二)創業實體的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是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或在校大學生(含留學來宛創業人員);
    (三)吸納3人(含3人)以上就業;
    (四)有較好的創業發展計劃和市場前景;
    (五)管理團隊能力較強,管理制度健全;
    同一扶持對象和扶持項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資助。
    第二十一條  每年上半年5月20日以前和下半年10月20日以前各組織一次申報。
    第二十二條  申報以創業孵化園區為單位進行,每個項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學生創業扶持項目申報書》;
    (二)申報人身份證和畢業證、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需核對與原件一致);
    (三)企業股權結構及證明材料(如股權證明、章程等);
    (四)企業員工花名冊;
    (五)申報人身份證和畢業證、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照片(電子版),專利證書或專業資質證書照片(電子版);
    (六)PPT演示文檔,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市場前景、企業優勢、創業團隊等,篇幅限制在8分鐘以內(僅提供電子版);
    (七)進駐創業孵化園區的場地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申領程序
    創業者向所在創業孵化園區提交申報材料,創業孵化園區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后,與園區概況等材料一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統一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經評審認定的項目扶持資金按有關規定撥付至創業孵化園區,創業孵化園區15日內將扶持資金撥付至創業企業或項目法定代表人(限個體經營)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所需資金從市、縣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設立南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為加強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是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辦法》規定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進、開發、培養、獎勵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突出重點、嚴格程序、注重效益、??顚S?、分級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使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具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主管部門及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實施。
    (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進工作要求,統籌協調各主管部門制定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計劃,編制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方案、調整方案;研究解決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對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各主管部門按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研究制定相關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受理《辦法》規定需要資助(獎勵)的個人、項目所在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才單位)申報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材料,并根據本部門職責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審批意見,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辦理資金撥付使用手續。
    (三)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審核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根據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資金使用申請,按規定審核和撥付資金;會同主管部門進行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預算編制及管理
     第五條  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各主管部門編制預算計劃,按程序報批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未列入當年預算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原則上按照“上打下”的方法編制預算,即財政部門按照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上年審定的結果安排專項資金預算。
    第六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后,原則上不再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程序報批后,列入財政預算調整方案。
    第七條  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主管部門結合項目預算,按實際需要編制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八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
    第九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主管部門評審認定及相關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年度預算,不得在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適用范圍、標準及開支內容
    第十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辦法》中所規定的 “創新創業支持”、“工作生活待遇”、“人才激勵及培養”等有關事項,具體按《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與個人相關的開支內容,作為獎勵和補貼,歸個人使用,主要包括:
    (一)高層次人才安家補貼、崗位津貼、差旅補助、醫療補貼;
    (二)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科技成果獎勵;
    (三)高端外國專家一次性資助;
    (四)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及相當層次專家一次性獎勵;
    (五)對獲市級相關榮譽者的津貼;
    (六)對考取或評定相當職業資格者的資助;
    (七)對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的個人獎勵。
    第十二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與人才發展相關項目資金(含對單位、項目的獎勵資金)的用途范圍和開支內容,按照《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管理辦法》、《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并作為資金使用監督檢查依據。
    第十三條  對于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同時符合國家、省、市扶持政策,涉及多項獎勵資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四章  申報、受理及撥付
    第十四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申請主體為用才單位或個人。 申請資金需按相關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五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受理主體是各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按相關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資金申請初審意見。
    第十六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特殊情況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用款單位。
    第五章  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定期考核高層次人才及團隊作用發揮情況。市財政局按照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組織對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必須對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單獨核算,并對當年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每年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的財務報告及項目執行情況報主管部門,并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區和用才單位可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并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支持高層次人才來宛從事科技開發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來源為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用于支持從事符合我市經濟發展重點領域的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并由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控股或擁有不低于30%股權的企業,每個項目資助經費30—50萬元。
    第四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應單獨設賬、核算和管理。
        第五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資助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申報工作,并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市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委員會對初審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根據核定結果,撥付科技開發啟動資金。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南陽市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控股或擁有不低于30%的股權。
    第八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經濟發展重點領域的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二)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屬國內領先,實現產品升級換代急需的關鍵技術研究開發;
    (三)項目的實施能帶動企業創新體系建設,提升企業持續自主創新能力,經濟效益顯著,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較強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第九條  申請科技開發啟動資金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申請書》;
    (二)《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
    (五)證明項目先進性的輔助材料,如成果、專利等證明材料。
    第三章  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支出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燃燒動力費、試驗外協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科研條件建設費、成果推廣費、場租費、國內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會議/培訓費、專家咨詢費、人員費、勞務費、管理費等。 
        第十一條  國內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會議/培訓費、專家咨詢費、人員費、勞務費等費用總額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過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總額的30%。其中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會議/培訓費、專家咨詢費的費用支出比例分別不超過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的5%。
    第十二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項目承擔單位須與市科技局簽訂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合同書,明確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的使用范圍、項目成果及驗收指標等內容。 
    第十三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項目獲得立項后,首次撥付資助金額的5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內,經年度考核合格后根據項目進度分期撥付。   
    第四章  考核及驗收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檢查和評估的結果,作為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提交《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項目計劃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完成及轉化情況,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結題驗收申請,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結題驗收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如有結余,上繳市財政,結余資金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編報預算時應當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對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虛假預算、出具虛假承諾的,停撥經費并終止項目。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技啟動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五年內申請南陽市相關人才工程(計劃)資助項目的資格,并計入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支持海內外各類人才來宛創新創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以下簡稱啟動資金)來源為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啟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統籌兼顧、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規范、安全、高效。
    第四條  獲得啟動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實行單獨設賬、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請及資金撥付
    第五條  啟動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已在南陽市注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地、相關人員到位并在南陽實地進行生產經營的項目;
    (二)項目產品和技術應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導向和我市經濟發展重點領域要求;
    (三)擁有發明專利等獨立知識產權或掌握技術創新成果,其技術成果具有國內領先水平;
    (四)項目市場前景好、市場容量大,能形成較大的產業規模,能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更新換代有較大推動作用。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啟動資金的創新創業項目進行初審,市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委員會審核后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根據核定結果,撥付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
    第七條  啟動資金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
    (二)《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啟動扶持資金申請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
    (五)創新創業啟動資金項目使用方案;
    (六)其它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八條  經認定的創新創業項目,給予100萬元的啟動資金。資助金額首批撥付50萬,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對其銷售、科技投入、知識產權等指標進行考核,考核通過后再下撥剩余50萬。
    第九條  啟動資金用于創新創業項目的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包括研發及產業化所需辦公室、廠房、儀器、設備購置、租賃的費用,研發條件、生產環境改善的費用,技術研發和購置的費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項目監督及考核
    第十條  建立啟動資金項目年度報告制度,企業在獲得啟動資金支持后五年內,每年需向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報告注冊資本變更、市場銷售、人才引進、知識產權創造等基本運行信息。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啟動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檢查和評估的結果,作為核撥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獲得啟動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調整(包括并購、變更、減資、注銷、遷移等),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申請。由于市場、政策等客觀因素造成的企業經營困難,允許企業調整項目實施內容、投資總額、實施進度等。對于誠信經營、非主觀因素造成的企業倒閉,允許項目辦理結題手續,經有資質財務機構審計后,在清算時要追償一定的啟動資金。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挪用或惡意騙取啟動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停止項目資助,追回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
    及團隊金融服務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獲得《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的各類人才及團隊(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及團隊)。
    第三條  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優先為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并按下限收取擔保費用。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在收到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交完備的申請材料后,應于20個工作日內辦結擔保手續。
    第四條  對獲得風險投資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由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認定,可向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申請不超過投資額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政策性擔保業務。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在收到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于20個工作日內辦結擔保手續。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根據項目進展情況,經審定可納入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范圍的,按照小額擔保貸款的條件和要求,在向市、縣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后,優先使用不超過4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納入“南陽市重點培育100家高成長骨干企業”并獲得銀行貸款的,市財政給予貸款貼息補助。貸款額度1000萬元(含)以下的,貼息標準為貸款金額×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實際利用月數/12;貸款額度1000萬元以上的,貼息標準為貸款金額×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5%×實際利用月數/12,最多不超過200萬元。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貸款貼息補助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受理,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南陽中心支行等部門共同審核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將貼息資金劃撥企業賬戶。
    第七條  按照《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意見》(宛政〔2015〕19號),優先將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納入全省、全市上市企業后備資源庫,優先享受上市后備企業優惠政策。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成功在資本市場融資的,除享受宛政〔2015〕19號文件規定的獎勵外,市財政再給予10萬元資金獎勵。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融資的,市財政給予5萬元資金獎勵。
    第八條  按照《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南陽市中小微企業貸款周轉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宛政辦〔2015〕77號)要求,在我市成立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周轉金中,同等條件下優先為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供周轉資金支持。
    第九條  對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定期組織免費金融知識培訓,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邀請專家學者講座、論壇等形式,普及現代金融和現代企業管理等專業知識,提高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融資能力。
    第十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的信貸金融支持。按照支持力度不同,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南陽中心支行、南陽銀監分局評審認定后,在年度全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獎勵中,分別享受加分或專項獎勵。
    (一)對開設高層次人才及團隊信貸專營部門,并成功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信用保險貿易融資等類型創新業務的,給予3分獎勵。
    (二)對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供金融貸款的,每新增投放貸款400萬元,給予1分獎勵(400萬以下按1分計算),最高不超過5分。
    (三)對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新增貸款額最多的,按照《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陽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宛政辦〔2014〕54號)三等獎標準給予專項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需資金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提高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獲得《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的各類人才(宛發〔2015〕19號文件第三條中規定的人才)。
    第三條  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區人社、衛計、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工作。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享受醫療待遇:
    A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5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醫院派專人全程陪同就診;專家巡診、會診、健康保障等服務;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B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4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醫院派專人全程陪同就診;專家巡診、會診、健康保障等服務;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C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3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醫院派專人陪同就診;專家巡診、會診、健康保障等服務;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D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2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專家會診、健康保障等服務;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E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1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
    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合同期內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堅持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原則,建立分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機制。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市住建、人社、財政、監察、發改、國土、房管、審計、工信、農業、衛計、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共同做好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安家費補助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
    第六條  安家費補助。剛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A類、B類、C類、D類、E類)在我市首次購房的,根據人才層級按以下標準發放:
    (一)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補貼標準為100萬元;
    (二)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補貼標準為60萬元;
    (三)省級領軍人才(C類),補貼標準為40萬元;
    (四)市級領軍人才(D類)和高級人才(E類),補貼標準不低于15萬元;
    安家費補助按照引進時的標準一次性計發,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雙方同屬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按照補貼標準高的一方全額、另一方減半計發。
    第七條  創新創業人才納入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對中心城區達到竣工分配標準的保障性住房,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使用,做到“應保盡保”。對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7年(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不受畢業年限限制)的創新創業人才,優先納入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八條  創新創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符合以下相應條件: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全職正式勞動合同且已連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半年(含)以上;
    (二)屬創業人員的,應持有營業執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三)在我市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租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優惠待遇。
    第九條  積極擴展創新創業人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來源渠道。
    (一)新建。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財政能力、資源環境狀況以及人口規模和結構等條件,根據創新創業人才實際住房需求集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
    (二)配建。在我市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拿出一定數量房源用于創新創業人才住房需求。
    (三)回購或購買。整合社會存量房源資源,根據創新創業人才實際住房需求,合理回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條  創新創業人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分配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需市級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或其它實施主體(含購買主體)負責落實;需縣區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協調所屬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第十一條  創新創業人才租賃住房的價格根據同期同類地段房屋租賃市場價實行差額化確定。
    第三章  申請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條  安家費補助及住房租賃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時根據需要應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申請表》;
    2.《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證書》;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和關系證明(如身份證、結婚證),未婚、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4.提供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聲明;
    5.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全職正式勞動合同和半年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屬創業人員的,應持有市區營業執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6.其它需要的證明材料。
    (二)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對申報情況審核。
    (三)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四)審批。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五)發放安家費補助或安排租住。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給予安家費補助的,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撥付;租住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協調所屬轄區政府(管委會)按規定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立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檔案,實行動態管理。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合同期滿,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從期滿次月起自然終止。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按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退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不再履行與我市用才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考核結果不合格或在資助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時終止。
    第十四條  對在安家費補助和公共租賃住房辦理中出現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按照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提供便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獲得《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的各類人才(宛發〔2015〕19號文件第三條中規定的人才)。
        第三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選擇在我市就讀的學校實行全覆蓋,包括全市所有公辦、民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中小學校。
        第四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在我市接受基礎教育,首次入學或轉學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來我市接受學前教育或義務教育,不論申請人是否落戶南陽或在南陽是否擁有合法居所(指擁有產權),其子女學前教育入園(轉園)或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轉學),可根據高層次人才工作暫住地,由市、縣區教育局按照就學意向在全市范圍內優先安排學校就讀。
    (二)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來我市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由市、縣區教育局按照就學意向,結合高層次人才子女中招成績,優先安排在本行政區域內優質高中入學(轉學)。
        第五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入學、轉學的,原則上應在新學年開學前兩個月內憑《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向當地教育部門提出申請。教育部門按照其就學意向,協調安排相關學校優先辦理入學、轉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中途插班就讀的,按照就學意向妥善安排。
    第六條  申請入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
    (二)《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申請表》;
    (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四)戶口本。
    第七條  申請轉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
    (二)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轉學的,需提交《南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申請普通高中轉學的,需提交《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
        第八條  各地教育部門及中小學校要嚴格落實本辦法要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扎實做好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的入學、轉學工作。
        第九條  各地教育部門每年10月底前將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安置情況上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每年12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
    及團隊落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落戶南陽提供便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獲得《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的各類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申請在南陽市落戶時,可在我市轄區內自愿選擇落戶地,不受市域范圍工作地的限制。根據高層次人才意愿,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工作單位或公安機關設定的“高層次人才專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四條  落戶辦理程序:
    (一)高層次人才本人申請在南陽市城區或縣城區落戶的,由申請人或委托人攜帶《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遷移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填寫申請遷入居民戶口呈批表,到市、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戶政服務窗口(未設服務窗口的,可到公安局戶政服務大廳)申請辦理,由戶籍民警當場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簽發《戶口準遷證》。
    (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請在南陽市城區或縣城區落戶的,由申請人或委托人攜帶遷移人員的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填寫申請遷入居民戶口呈批表,到市、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戶政服務窗口(未設服務窗口的,可到公安局戶政服務大廳)申請辦理,由戶籍民警當場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簽發《戶口準遷證》。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辦理稅收業務提供便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列出宛發〔2015〕19號文件中高層次人才及團隊應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按照征收稅種具體說明。第二章  國稅優惠政策
    第三條  鼓勵引導各類人才創辦的企業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具體項目的說明;
    3.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人數的比例說明;
    4.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辦理流程: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簽字蓋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第四條  對符合稅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用預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復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辦理流程: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簽字蓋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第五條  對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
    2.認定證明復印件(軟件企業提供軟件企業認定證明復印件,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提供有效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明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辦理流程: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簽字蓋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第六條  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無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代替。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
    第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
    2.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復印件;
    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
    4.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辦理流程: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簽字蓋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第八條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無。
    (二)辦理流程
    符合條件企業,納稅申報時直接計算享受。
    第三章  地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企業固定資產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1.《河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報告》(說明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稅優惠情況等);
    3.證明企業符合優惠條件的資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3.辦理流程: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條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無。
    (二)辦理流程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第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1.《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2.關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5.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3.辦理流程: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二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2.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4.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3.辦理流程: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三條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河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報告》(說明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稅優惠情況等);
    3.證明企業符合優惠條件的資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辦理流程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年度備案,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可在預繳期間或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間將備案資料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經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后,企業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河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報告》(說明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稅優惠情況等);
    3.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預繳期間備案的,報送上年度或上期的報表;
    5.證明企業符合減免優惠條件的資料;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辦理流程
    符合減免條件的企業,可在預繳期間或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間將備案資料報有權地稅機關備案,經有權地稅機關備案后,企業可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有:
    1.根據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
    3.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3.辦理流程: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文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內,如有新的優惠政策出臺,以新政策為準。 
     
    中共南陽市委組織部辦公室           2015年9月29
     
    南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南陽市
    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
    辦法(試行)》配套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各單位,市管各企業和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宛發〔2015〕19號)14個配套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2015年9月29日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
    團隊評審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好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工作,建立科學、規范的高層次人才選拔和評價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中所規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通過評審認定產生。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品德和學歷兼優,專業和貢獻并重,業內認可和社會認同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參與。
    第五條  經評審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按評審認定等級,引進5年內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和待遇。
     第二章  評審認定機構
    第六條  成立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認定委員會),負責評審認定高層次人才及團隊、項目。
    第七條  評審認定委員會由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編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衛計委、市農業局等相關部門的領導或工作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5名,專職委員15名左右。評審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評審認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八條  評審認定委員會根據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的專業、門類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工業類、文化社科類、衛生類、教育類、農業類、創新創業類、技能及其它類7個專業評審認定組(以下簡稱專業組)。
    第三章  評審認定對象
    第九條  評審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是根據我市現行人才分類目錄,經認定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較強創新創業能力的各類高端人才和高級人才。其中包括:
    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主要包括諾貝爾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主要包括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千人計劃”專家、長江學者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省級領軍人才(C類),主要包括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中原學者、省“百人計劃”專家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市級領軍人才(D類),主要包括市(廳、局)級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高級人才(E類),主要包括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才、市(廳、局)級以上表彰的規模以上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才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對我市急需緊缺、確有真才實學、社會貢獻較大、現行人才目錄難以界定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別貢獻的“偏才”、“專才”,經評審認定后,享受相應的人才待遇。
    第十條  評審認定的創新創業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適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方向,能夠產生創新創業成果的各類人才。團隊分為創新團隊和創業團隊兩類。創新團隊是指以高層次創新人才為核心,創新業績顯著或有較大的創新潛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研發平臺,致力于創新成果產業化的人才團隊。創業團隊是指帶技術、項目、資金等落戶南陽創業,技術和產品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和技術創新需求,能引領我市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的優秀團隊。
    第十一條  評審認定的項目是指《辦法》中高層次人才及團隊所涉及的相關項目。
    第四章  評審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直接向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申報。根據需要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審批表》。
    2. 身份證。
    3. 南陽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單位專用)。
    4. 勞動合同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屬創業人員的,提供營業執照和半年以上完稅證明;屬柔性引才的,提供相關合作協議等。
    5. 最高學歷證書(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提供)。
    6. 最高學位證書(具有學位的人員提供)。
    7. 職稱證書(具有職稱的人員提供)。
    8. 職業資格等級證書(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提供)。
    9.項目立項證明(項目類評審認定提供)。
    10.E類人才中擬按博士條件認定的人員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國內院校頒發博士學位的人員,提供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的《中國學位認證報告》;
    (2)取得國外院校頒發博士學位的人員,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3)取得港、澳、臺地區院校頒發博士學位的人員,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
    11.D類和E類人才中擬按高級職稱條件認定的人員,如其職稱是在外省行業部門評審通過的,原職稱需經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重新確認,所需材料和確認流程詳見河南職稱網。E類人才中擬按高級技師條件認定的人員,如其職業資格證書是在外省行業主管部門取得的,需按我省有關規定對證書進行復核認定。
    12.符合我市現行人才分類目錄規定條件的其它相關佐證材料,如榮譽證書、獲獎證書、研究課題結題材料、學術論文等。
    (二)初審。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將申報材料分類轉交各專業組,各專業組根據評審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閱。在對申報業績、成果、貢獻、項目可行性、合同協議等論證和評議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
    (三)評審認定。評審認定委員會在專業組初審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評審認定意見。
    (四)審核。評審認定委員會將評審認定意見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五)審批發證。對公示無異議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頒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認定由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評審認定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后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四條  申報和評審時間。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常年受理申報材料,評審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季度組織一次。特殊情況按照“一人一策、特事特辦”原則辦理。
    第五章 考核及淘汰
    第十五條  建立南陽市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實施動態管理服務。
    第十六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考核管理機制??己斯ぷ髅磕杲M織一次,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市直相關部門和用才單位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資格,收回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證書,并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優惠待遇:
    (一)學術、業績、成果弄虛作假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證書的;
    (三)資助期內不再與我市用才單位履行工作協議的;
    (四)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五)合同期內受嚴重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其它需要取消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資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及
    團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以下簡稱《辦法》),創新人才引進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柔性引才對象是指不改變人事、檔案、戶籍、社保等關系,通過顧問指導、短期兼職、退休返聘、旅居服務、對口支援、技術入股方式,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市外人才及團隊。
    第三條  柔性引才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契約管理、績效激勵的運作方式,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認定委員會)負責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的評價、認定、待遇、淘汰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顧問指導:聘請市外人才擔任顧問,提供戰略咨詢、技術指導、業務拓展及其它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職、退休返聘、旅居服務:聘請市外人才來宛開展短期兼職、返聘已退休市外人才來宛工作、聘請旅居我市休假的市外人才在宛開展服務,提供科學研究、課題攻關、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工藝改造、項目開發及其它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對口支援:與市外單位簽訂整體合作協議,集中、定向、定期選派優秀人才為我市用才單位提供對口智力支援;
    (四)技術入股:與市外技術持有人達成協議,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
    (五)經評審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它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條  用才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與柔性引進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責任和義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確的柔性引進人才對象、工作任務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歸屬和轉讓等內容;
    (二)約定一年以上服務期限,明確在宛服務次數(時間)。其中,以項目為依托且有明確工作任務或目標的,在宛服務次數(時間)要求可酌情放寬。
    第七條  柔性引才辦理程序:
    (一)柔性引進人才及團隊常年接受申報,用才單位將柔性引才有關材料,報送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二)對柔性引進人才及團隊的評審認定,按照《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辦法(試行)》進行;
    (三)經評審認定為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頒發《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證書(柔性)》,憑證書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  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協議期間除享受與用才單位協議約定的權利外,還享受以下工作、生活待遇:
    (一)根據協議目標或按協議履行相關責任完成情況,經認定,按計稅報酬總額的20%,給予柔性引進人才個人或團隊帶頭人一次性財政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對在宛工作成果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技獎項的,給予國家或?。ú浚┩阮~度的資金獎勵。獲得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5000元獎勵;
    (三)為南陽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才,經評審認定,給予10—20萬元獎勵;
    (四)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帶省級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項目來宛實施轉化的,可根據我市關于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發展專項經費的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五)用才單位為其建立臨時檔案,市、縣區人社部門建立柔性引進人才信息庫,做好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六)對具有較高水平,能引領我市產業發展、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實行“一人一策、特事特辦”。
    第九條  鼓勵用才單位給予柔性引進的人才股權激勵,或以管理、技術、資金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第十條  鼓勵用才單位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在柔性引進人才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可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  對用才單位與柔性引進人才之間存在假簽協議、假引人才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追繳補助資金并取消相關優惠待遇,五年內不得享受我市引才有關優惠待遇,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我市用才需求,開展招才引智服務工作。用才單位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加強與市外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高校的聯系,主動開展柔性引進人才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高技能人才激勵培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勵培養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按照國家職業分類標準,經培養考核鑒定并取得高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人才。
    第三條  對企業、培訓機構的資助:
    (一)對我市企業、培訓機構按規定直接培養或輸送培養高技能人才并取得高級工、技師資格的,按技能等級分別給予每人500元、1000元資助。根據企業、培訓機構提供的培養人員花名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二)對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高技能人才素質提升培訓的企業,按人均1000元給予資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企業開展的培訓申請、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人數、培訓過程等全程監督和把關。培訓結束經評審認定委員會認定,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第四條  對個人的資助:
    (一)對在宛高校、高職院校、技工院校畢業前取得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給予個人1000元資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院校提供的學生花名冊、畢業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對資助學生審核,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二)對參加急需緊缺技師、高級技師培訓,經考核取得相應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給予個人2000元資助。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參照河南省當年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確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所在單位提供的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對資助對象審核,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第五條  南陽市首席技師每兩年評選一次,根據國家職業分類標準選擇20個職業工種,每個工種1名,共20名。被評選為南陽市首席技師的給予每人1萬元資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材料初審,評審認定委員會評選,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撥付資金。
    第六條  對認定滿3年的市級以上優秀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5萬元資助,用于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加強和規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培養和造就創新型、復合型、戰略型人才,結合《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管理辦法》(豫人社博管〔2011〕5號)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蚩蒲性核哂胁┦渴谟铏嗟囊患墝W科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以下簡稱研發基地) 是指在本省境內科研院所、學校、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由博士、博士后及博士后科研創新團隊(以下簡稱創新團隊)從事研發工作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是指在工作站或研發基地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對我市工作站和研發基地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四條  博士后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質量,穩步擴大規模。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定有關政策、工作規程、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設立工作站、研發基地的申報工作;
    (三)負責博士后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人員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四)負責工作站、研發基地的評估和考評工作;
    (五)負責市博士后補貼經費的審核、管理工作;
    (六)其它相關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直各有關部門,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協調管理。
    第七條  設立工作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和建立研發基地的單位,應制定博士后管理的具體辦法,負責本單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設立及管理
    第八條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可申請設立工作站。工作站的設立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九條  申報設立工作站的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規模,并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建有省級以上研發和技術中心、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推薦申報設站。
    第十條  申報設立工作站的程序:
    (一)申報。擬設立工作站的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要求審核材料、實地考察、篩選、提出審核意見,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擬推薦材料進行復核后上報。
    (三)審批。省博士后管理部門組織初評后上報;經專家評議,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批。
    第十一條  設站單位要制定工作站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成立專門的領導協調機構,由單位主要領導主抓,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設站單位要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計劃(內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課題及招收計劃、科研工作的指導、具體時間安排等),于每年年初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三條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評估制度。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分為綜合評估和新設站評估兩類,具體評估辦法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人社部發〔2008〕115號)執行。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管理工作優秀的工作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條件的工作站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研發基地的設立
    第十五條  具備設站條件但尚未設站的單位,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可采取研發基地模式開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研發基地的設立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建立研發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一定經濟實力,未設立工作站的科研院所、學校、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好的科研條件,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原則上高級職稱人員不低于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20%;
    (三)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承擔有省級以上研究項目,并取得科研成果;
    (四)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經費,并為研發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企業申請建立研發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濟實力較強,生產、技術開發條件較好,未設立工作站的各類企業;
    (二)具備研發能力(包括科研機構、科研人員、科研設備),具有市場前景較好的創新技術項目;
    (三)企業經營管理規范,社會誠信度高,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經費,確保研發項目順利實施;
    (四)能為研發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八條  建立研發基地,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推薦選拔,進行初審后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考核、專家評審,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下發通知。
    第十九條  鼓勵研發實力雄厚、研究課題充足、經營狀況良好、能夠長期作為博士后培養基地的園區或企業建立研發基地,探索博士后工作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新途徑。
    第五章  博士后人員的招收
    第二十條  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的人員,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放寬博士后進站年齡和博士畢業年限限制。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作站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雙方單位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后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學術、技術實力強,具備獨立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能力的工作站,需提交書面申請,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考核符合條件的,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獨立招收博士后人員。研發基地應與流動站或工作站聯合進行招收博士。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程序:
    (一)發布信息。設站單位根據年度博士后招收計劃,選定課題,確定招收條件和程序,編制博士后招收簡章,通過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媒體、互聯網、學術交流會、洽談會等平臺廣泛宣傳、公開發布。
    (二)提出申請。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當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委托或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應當向設站單位提交其委托或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三)確定人選。設站單位對申請者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采用考核、考試、答辯等篩選形式,擇優確定招收人選。
    (四)簽訂協議。人選確定后,設站單位應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處罰等。
    (五)進站備案。招收的博士后人員,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進站手續,在規定時限內進站,并將有關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留學博士來宛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根據其研究方向和設站單位的項目需求,自主選擇設站單位。申請人可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領取并填寫《博士后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表》或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連同博士學位證書和其它證明材料及兩位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的推薦信,一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意見后,交有關設站單位辦理進站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外籍博士來宛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請人可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領取并填寫《博士后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表》,連同博士學位證書和其它證明材料及兩名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的推薦信,一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意見后,交有關設站單位辦理入境及進站手續。
    第二十五條  設站單位如同意申請人進站工作,須將《博士后申請表》、兩名專家推薦信和博士學位證書(或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及《博士后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博士后站設站單位學術部門考核意見表》及《博士后進站審核表》等材料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進站手續。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申請進入研發基地從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員,應先與研發基地單位溝通,確定研發課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博士后申請表》,提交博士畢業證等相關材料,經與研發基地合作的流動站、工作站單位同意后,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辦理招收手續。
    第二十七條  研發基地與創新團隊合作開展研發工作,經省博士后管理部門同意,并統一組織,由科研能力強、學術水平高的創新團隊成員承擔科研項目。
    研發基地與創新團隊合作,需填寫《博士后研發基地與研發人員合作項目登記表》,雙方在表中簽署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同時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
    博士后人員每年在崗時間保證在八個月以上;兼職從事項目合作的創新團隊研發人員,須保證研發時間,按時完成研發任務。
    第二十八條  研發基地與流動站、工作站聯合招收博士后人員,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應提供科研支持和技術指導,協助研發基地單位做好項目設立、博士后人員招收等工作。研發基地單位應向流動站或工作站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費用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博士后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由工作站、研發基地具體負責,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辦公設施、科研經費、后勤保障等。
    第三十條  設站單位要制定對博士后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
    設站單位應當對在站博士后人員進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對企業博士后人員的考核評價機制,應更加注重獲得專利、發明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能力。對研究成果突出、貢獻較大的博士后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員,應予退站。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培養的博士后人員由聯合培養單位共同負責考核。
    第三十一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報到后,憑省博士后管理部門介紹信等有效證明材料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為子女辦理上學、入托手續。
    設站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將博士后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博士后人員各種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博士后人員在工作站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后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準后,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后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
    博士后人員在研發基地工作時限一般為兩年。承擔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或各類基金項目的人員,如需延長研發時間,經研發基地單位同意,可根據需要延長一年,須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備案。創新團隊研發人員與研發基地合作的時間不限。
    第三十三條  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后人員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經費,并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其工資待遇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標準應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類人員標準,社會保險、醫療保障待遇與本單位職工相同。
    第三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出站手續。
    (一)申請。博士后人員應提前一個月向工作站提出申請,并提交工作總結、研究報告等書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站應舉行出站報告會或采取其它形式,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研究工作進行評審、考核,并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三)出站。評審、考核通過,在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出站手續,并將有關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考核合格,由省博士后管理部門頒發《河南省博士后證書》。除有協議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有關部門和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七)其它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三十八條  退站的博士后人員,不享受國家、省市對期滿出站博士后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由設站單位作出終止其在站工作的決定,在省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其戶口遷落和有關人事關系手續,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七章  優惠待遇
    第三十九條  根據宛發〔2015〕19號有關規定,對新建立的工作站給予每站30萬元資金補助,新建立的研發基地給予每站20萬元資金補助。
    第四十條  現有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進站開展科研活動,每進站1名博士后給予10萬元經費資助。
    第四十一條  被評為優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的給予2萬元獎勵。
    第四十二條  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河南省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項目資助的,給予等額配套資助。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此前有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扶持大學生創業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進一步促進大學生創業,結合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有關文件精神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從創業培訓、創業(開業)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創業項目扶持四個方面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章  創業培訓
    第三條  培訓對象
    普通高校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大學生可以參加創業培訓。
    第四條  培訓內容
    創業培訓內容包括創業意識培訓、創辦(改善)企業培訓和創業實訓三個模塊。畢業學年大學生創業培訓以創業意識培訓為主。對有創業計劃的學生(如持有自主創業證的),可以組織開展創辦企業培訓和創業實訓;對已經開辦企業的可以開展創業初期人員創辦(改善)企業培訓和創業實訓。創業實訓采取兩種模式,一種為計算機仿真培訓,時間3天,完成創業實訓報告;一種為微創業實訓,學員以創業者身份參加實際經營活動進行實訓,時間為一個月左右,完成創業實訓報告。創業實訓由授權創業實訓機構承擔。創業意識培訓、創業實訓每模塊不得少于24學時(每學時45分鐘),每班人數不得超過60人;創辦(改善)企業培訓不得少于56學時,每班人數不得超過30人;培訓時間可根據學生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可利用晚上和白天組合進行),但總學時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條  組織實施
    培訓機構應在計劃開班前7個工作日內,將篩選合格的學員花名冊、開班信息表、課程安排表等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批準后,由培訓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培訓過程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創業培訓技術規范,認真做好考勤,規范檔案管理,建立學員評價機制,提高培訓質量。學員完成創辦(改善)企業計劃書(創業想法分析書或創業實訓總結),經審核合格的,發給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補貼標準
    創業意識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200元,創業實訓補貼標準為每人300元,創辦(改善)企業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
    第七條  申領程序
    培訓機構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培訓補貼申請,需提供培訓補貼申請表、開班信息表、培訓花名冊、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學員身份證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等材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提交財政部門撥付補貼資金。
    第三章  創業(開業)補貼
    第八條  補貼對象
    初次創業的畢業3年以內高校畢業生或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
    第九條  補貼標準
    大學生創業(開業)補貼標準為每人5000元。
    第十條  申報條件
    申報人是創業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記3個月以上,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吸納就業3人(含3人)以上。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大學生身份證和畢業證(在校生提供學校證明材料和學生證);
    (二)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吸納就業人數及經營記錄有關單據;
    (四)《大學生創業(開業)補貼申請表》。
    第十二條  申領程序
    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創業(開業)補貼。畢業學年大學生由所在高校匯總后向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每人和每個營業執照只能享受一次創業(開業)補貼。人社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向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擬定資金申請報告,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創業(開業)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四章  小額擔保貸款
    第十三條  貸款對象
    (一)個人創業。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處于自主創業狀態,且自主創業時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就業的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持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含大專)畢業證書,處于自主創業狀態,且自主創業時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就業的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
    (二)合伙經營。符合第(一)項所述條件的人員合伙創辦企業,且持有《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合伙協議。
    (三)組織就業。組織符合第(一)項所述人員(就業狀態)就業,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組織就業人數不低于職工總人數50%的經濟實體。
    (四)小微企業。一年內新招用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15%(超過100人以上的企業達1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企業職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視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小微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  貸款額度
    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合伙經營和組織就業的最高貸款總額度50萬元,小微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
    第十五條  貸款利率和期限
    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
    (一)個人創業貸款申請材料
    借款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個人創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2.證明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對象范圍的相關證件;
    3.營業執照或租賃承包協議等經營項目證明;
    4.反擔保措施必備的相關材料;
    5.其它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二)合伙經營貸款申請材料
    合伙經營申請人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合伙經營)》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2.證明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對象范圍的相關證件;
    3.合伙企業負責人身份證;
    4.《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合伙協議等經營項目證明;
    5.反擔保措施必備的相關材料;
    6.其它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三)組織就業貸款申請材料
    組織就業申請人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組織就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組織就業經濟實體負責人的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2.組織就業人員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
    3.與組織就業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書;
    4.營業執照或租賃承包協議等經營項目證明;
    5.反擔保措施必備的相關材料;
    6.其它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四)小微企業申請材料
    企業申請人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小微企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2.企業章程等相關資料;
    3.經營項目情況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相關所必須的行業準入許可證等;
    4.企業吸納就業情況材料:吸納人員的勞動合同書、工資表、社會保險等資料證明;
    5.經人民銀行年檢合格的企業貸款卡;
    6.有效的反擔保證明;
    7.其它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擔保和反擔保
    (一)市、縣區小額擔保貸款機構要為符合政策規定的高校畢業生各類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二)反擔保
    1.反擔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1)符合條件的反擔保人;
    (2)可抵押的土地、房產;
    (3)定期存單或其它有價證券;
    (4)法人代表和股東自然人保證;
    (5)保證金;
    (6)聯保;
    (7)擔保機構認可的其它反擔保方式。
    2.反擔保提供材料
    (1)個人創業、合伙經營、組織就業申請人根據需要填寫《反擔保人詳細信息表》;
    (2)符合條件的反擔保人,應提供單位正式在編、在職、在崗等相關證明;
    (3)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質押的權屬證明。
    第十八條  申領程序
    申請人可以向創業地的小額擔保貸款機構進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機構對申請人的資格和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實地調查、集體評審,確定擔保額度、期限、是否貼息和貼息比例。經辦銀行接到擔保機構推薦擔保書材料后,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第五章  創業項目扶持
    第十九條  大學生自主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根據項目吸納就業能力、科技含量、潛在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因素,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分別給予2萬元至15萬元資金扶持。扶持標準分為4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15萬元。對擁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節能降耗、勞動密集型的創業項目給予優先扶持,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創業實體項目扶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條  扶持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進駐經認定的各類創業孵化園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且無不良信用和違法記錄;
    (二)創業實體的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是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或在校大學生(含留學來宛創業人員);
    (三)吸納3人(含3人)以上就業;
    (四)有較好的創業發展計劃和市場前景;
    (五)管理團隊能力較強,管理制度健全;
    同一扶持對象和扶持項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資助。
    第二十一條  每年上半年5月20日以前和下半年10月20日以前各組織一次申報。
    第二十二條  申報以創業孵化園區為單位進行,每個項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學生創業扶持項目申報書》;
    (二)申報人身份證和畢業證、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需核對與原件一致);
    (三)企業股權結構及證明材料(如股權證明、章程等);
    (四)企業員工花名冊;
    (五)申報人身份證和畢業證、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照片(電子版),專利證書或專業資質證書照片(電子版);
    (六)PPT演示文檔,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市場前景、企業優勢、創業團隊等,篇幅限制在8分鐘以內(僅提供電子版);
    (七)進駐創業孵化園區的場地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申領程序
    創業者向所在創業孵化園區提交申報材料,創業孵化園區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后,與園區概況等材料一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統一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經評審認定的項目扶持資金按有關規定撥付至創業孵化園區,創業孵化園區15日內將扶持資金撥付至創業企業或項目法定代表人(限個體經營)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所需資金從市、縣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設立南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為加強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是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辦法》規定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進、開發、培養、獎勵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突出重點、嚴格程序、注重效益、??顚S?、分級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使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具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主管部門及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實施。
    (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進工作要求,統籌協調各主管部門制定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計劃,編制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方案、調整方案;研究解決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對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各主管部門按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研究制定相關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受理《辦法》規定需要資助(獎勵)的個人、項目所在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才單位)申報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材料,并根據本部門職責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審批意見,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辦理資金撥付使用手續。
    (三)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審核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根據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資金使用申請,按規定審核和撥付資金;會同主管部門進行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預算編制及管理
     第五條  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各主管部門編制預算計劃,按程序報批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未列入當年預算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原則上按照“上打下”的方法編制預算,即財政部門按照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上年審定的結果安排專項資金預算。
    第六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后,原則上不再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程序報批后,列入財政預算調整方案。
    第七條  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主管部門結合項目預算,按實際需要編制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八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
    第九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主管部門評審認定及相關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年度預算,不得在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適用范圍、標準及開支內容
    第十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辦法》中所規定的 “創新創業支持”、“工作生活待遇”、“人才激勵及培養”等有關事項,具體按《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與個人相關的開支內容,作為獎勵和補貼,歸個人使用,主要包括:
    (一)高層次人才安家補貼、崗位津貼、差旅補助、醫療補貼;
    (二)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科技成果獎勵;
    (三)高端外國專家一次性資助;
    (四)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及相當層次專家一次性獎勵;
    (五)對獲市級相關榮譽者的津貼;
    (六)對考取或評定相當職業資格者的資助;
    (七)對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的個人獎勵。
    第十二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與人才發展相關項目資金(含對單位、項目的獎勵資金)的用途范圍和開支內容,按照《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管理辦法》、《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并作為資金使用監督檢查依據。
    第十三條  對于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同時符合國家、省、市扶持政策,涉及多項獎勵資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四章  申報、受理及撥付
    第十四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申請主體為用才單位或個人。 申請資金需按相關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五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受理主體是各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按相關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資金申請初審意見。
    第十六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特殊情況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用款單位。
    第五章  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定期考核高層次人才及團隊作用發揮情況。市財政局按照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組織對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必須對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單獨核算,并對當年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每年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的財務報告及項目執行情況報主管部門,并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區和用才單位可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并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支持高層次人才來宛從事科技開發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來源為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用于支持從事符合我市經濟發展重點領域的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并由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控股或擁有不低于30%股權的企業,每個項目資助經費30—50萬元。
    第四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應單獨設賬、核算和管理。
        第五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資助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申報工作,并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市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委員會對初審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根據核定結果,撥付科技開發啟動資金。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南陽市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控股或擁有不低于30%的股權。
    第八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經濟發展重點領域的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二)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屬國內領先,實現產品升級換代急需的關鍵技術研究開發;
    (三)項目的實施能帶動企業創新體系建設,提升企業持續自主創新能力,經濟效益顯著,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較強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第九條  申請科技開發啟動資金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申請書》;
    (二)《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
    (五)證明項目先進性的輔助材料,如成果、專利等證明材料。
    第三章  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支出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燃燒動力費、試驗外協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科研條件建設費、成果推廣費、場租費、國內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會議/培訓費、專家咨詢費、人員費、勞務費、管理費等。 
        第十一條  國內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會議/培訓費、專家咨詢費、人員費、勞務費等費用總額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過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總額的30%。其中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會議/培訓費、專家咨詢費的費用支出比例分別不超過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的5%。
    第十二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項目承擔單位須與市科技局簽訂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合同書,明確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的使用范圍、項目成果及驗收指標等內容。 
    第十三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項目獲得立項后,首次撥付資助金額的5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內,經年度考核合格后根據項目進度分期撥付。   
    第四章  考核及驗收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檢查和評估的結果,作為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提交《南陽市科技開發啟動資金項目計劃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完成及轉化情況,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結題驗收申請,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結題驗收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如有結余,上繳市財政,結余資金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科技開發啟動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編報預算時應當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對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虛假預算、出具虛假承諾的,停撥經費并終止項目。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技啟動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五年內申請南陽市相關人才工程(計劃)資助項目的資格,并計入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支持海內外各類人才來宛創新創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以下簡稱啟動資金)來源為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啟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統籌兼顧、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規范、安全、高效。
    第四條  獲得啟動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實行單獨設賬、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請及資金撥付
    第五條  啟動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已在南陽市注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地、相關人員到位并在南陽實地進行生產經營的項目;
    (二)項目產品和技術應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導向和我市經濟發展重點領域要求;
    (三)擁有發明專利等獨立知識產權或掌握技術創新成果,其技術成果具有國內領先水平;
    (四)項目市場前景好、市場容量大,能形成較大的產業規模,能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更新換代有較大推動作用。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啟動資金的創新創業項目進行初審,市高層次人才及團隊評審認定委員會審核后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根據核定結果,撥付創新創業項目啟動資金。
    第七條  啟動資金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
    (二)《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啟動扶持資金申請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
    (五)創新創業啟動資金項目使用方案;
    (六)其它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八條  經認定的創新創業項目,給予100萬元的啟動資金。資助金額首批撥付50萬,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對其銷售、科技投入、知識產權等指標進行考核,考核通過后再下撥剩余50萬。
    第九條  啟動資金用于創新創業項目的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包括研發及產業化所需辦公室、廠房、儀器、設備購置、租賃的費用,研發條件、生產環境改善的費用,技術研發和購置的費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項目監督及考核
    第十條  建立啟動資金項目年度報告制度,企業在獲得啟動資金支持后五年內,每年需向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報告注冊資本變更、市場銷售、人才引進、知識產權創造等基本運行信息。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啟動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檢查和評估的結果,作為核撥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獲得啟動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調整(包括并購、變更、減資、注銷、遷移等),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申請。由于市場、政策等客觀因素造成的企業經營困難,允許企業調整項目實施內容、投資總額、實施進度等。對于誠信經營、非主觀因素造成的企業倒閉,允許項目辦理結題手續,經有資質財務機構審計后,在清算時要追償一定的啟動資金。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挪用或惡意騙取啟動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停止項目資助,追回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
    及團隊金融服務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獲得《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的各類人才及團隊(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及團隊)。
    第三條  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優先為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并按下限收取擔保費用。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在收到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交完備的申請材料后,應于20個工作日內辦結擔保手續。
    第四條  對獲得風險投資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由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認定,可向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申請不超過投資額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政策性擔保業務。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在收到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于20個工作日內辦結擔保手續。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根據項目進展情況,經審定可納入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范圍的,按照小額擔保貸款的條件和要求,在向市、縣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后,優先使用不超過4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納入“南陽市重點培育100家高成長骨干企業”并獲得銀行貸款的,市財政給予貸款貼息補助。貸款額度1000萬元(含)以下的,貼息標準為貸款金額×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實際利用月數/12;貸款額度1000萬元以上的,貼息標準為貸款金額×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5%×實際利用月數/12,最多不超過200萬元。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貸款貼息補助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受理,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南陽中心支行等部門共同審核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將貼息資金劃撥企業賬戶。
    第七條  按照《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意見》(宛政〔2015〕19號),優先將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納入全省、全市上市企業后備資源庫,優先享受上市后備企業優惠政策。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成功在資本市場融資的,除享受宛政〔2015〕19號文件規定的獎勵外,市財政再給予10萬元資金獎勵。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融資的,市財政給予5萬元資金獎勵。
    第八條  按照《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南陽市中小微企業貸款周轉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宛政辦〔2015〕77號)要求,在我市成立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周轉金中,同等條件下優先為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供周轉資金支持。
    第九條  對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定期組織免費金融知識培訓,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邀請專家學者講座、論壇等形式,普及現代金融和現代企業管理等專業知識,提高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融資能力。
    第十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的信貸金融支持。按照支持力度不同,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南陽中心支行、南陽銀監分局評審認定后,在年度全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獎勵中,分別享受加分或專項獎勵。
    (一)對開設高層次人才及團隊信貸專營部門,并成功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信用保險貿易融資等類型創新業務的,給予3分獎勵。
    (二)對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提供金融貸款的,每新增投放貸款400萬元,給予1分獎勵(400萬以下按1分計算),最高不超過5分。
    (三)對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業企業新增貸款額最多的,按照《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陽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宛政辦〔2014〕54號)三等獎標準給予專項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需資金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提高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獲得《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的各類人才(宛發〔2015〕19號文件第三條中規定的人才)。
    第三條  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區人社、衛計、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工作。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享受醫療待遇:
    A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5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醫院派專人全程陪同就診;專家巡診、會診、健康保障等服務;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B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4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醫院派專人全程陪同就診;專家巡診、會診、健康保障等服務;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C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3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醫院派專人陪同就診;專家巡診、會診、健康保障等服務;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D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2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專家會診、健康保障等服務;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E類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醫療待遇基礎上,每年發放1000元專項醫療補助;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定期組織健康講座、健康咨詢、發放保健資料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縣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
    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合同期內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堅持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原則,建立分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機制。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市住建、人社、財政、監察、發改、國土、房管、審計、工信、農業、衛計、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共同做好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安家費補助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
    第六條  安家費補助。剛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A類、B類、C類、D類、E類)在我市首次購房的,根據人才層級按以下標準發放:
    (一)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補貼標準為100萬元;
    (二)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補貼標準為60萬元;
    (三)省級領軍人才(C類),補貼標準為40萬元;
    (四)市級領軍人才(D類)和高級人才(E類),補貼標準不低于15萬元;
    安家費補助按照引進時的標準一次性計發,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雙方同屬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按照補貼標準高的一方全額、另一方減半計發。
    第七條  創新創業人才納入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對中心城區達到竣工分配標準的保障性住房,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使用,做到“應保盡保”。對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7年(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不受畢業年限限制)的創新創業人才,優先納入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八條  創新創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符合以下相應條件: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全職正式勞動合同且已連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半年(含)以上;
    (二)屬創業人員的,應持有營業執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三)在我市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租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優惠待遇。
    第九條  積極擴展創新創業人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來源渠道。
    (一)新建。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財政能力、資源環境狀況以及人口規模和結構等條件,根據創新創業人才實際住房需求集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
    (二)配建。在我市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拿出一定數量房源用于創新創業人才住房需求。
    (三)回購或購買。整合社會存量房源資源,根據創新創業人才實際住房需求,合理回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條  創新創業人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分配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需市級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或其它實施主體(含購買主體)負責落實;需縣區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協調所屬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第十一條  創新創業人才租賃住房的價格根據同期同類地段房屋租賃市場價實行差額化確定。
    第三章  申請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條  安家費補助及住房租賃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時根據需要應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申請表》;
    2.《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證書》;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和關系證明(如身份證、結婚證),未婚、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4.提供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聲明;
    5.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全職正式勞動合同和半年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屬創業人員的,應持有市區營業執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6.其它需要的證明材料。
    (二)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對申報情況審核。
    (三)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四)審批。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五)發放安家費補助或安排租住。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給予安家費補助的,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撥付;租住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協調所屬轄區政府(管委會)按規定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立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檔案,實行動態管理。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合同期滿,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從期滿次月起自然終止。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按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退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不再履行與我市用才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考核結果不合格或在資助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時終止。
    第十四條  對在安家費補助和公共租賃住房辦理中出現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按照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提供便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獲得《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的各類人才(宛發〔2015〕19號文件第三條中規定的人才)。
        第三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選擇在我市就讀的學校實行全覆蓋,包括全市所有公辦、民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中小學校。
        第四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在我市接受基礎教育,首次入學或轉學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來我市接受學前教育或義務教育,不論申請人是否落戶南陽或在南陽是否擁有合法居所(指擁有產權),其子女學前教育入園(轉園)或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轉學),可根據高層次人才工作暫住地,由市、縣區教育局按照就學意向在全市范圍內優先安排學校就讀。
    (二)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來我市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由市、縣區教育局按照就學意向,結合高層次人才子女中招成績,優先安排在本行政區域內優質高中入學(轉學)。
        第五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入學、轉學的,原則上應在新學年開學前兩個月內憑《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向當地教育部門提出申請。教育部門按照其就學意向,協調安排相關學校優先辦理入學、轉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中途插班就讀的,按照就學意向妥善安排。
    第六條  申請入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
    (二)《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申請表》;
    (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四)戶口本。
    第七條  申請轉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
    (二)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轉學的,需提交《南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申請普通高中轉學的,需提交《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
        第八條  各地教育部門及中小學校要嚴格落實本辦法要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扎實做好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的入學、轉學工作。
        第九條  各地教育部門每年10月底前將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安置情況上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每年12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
    及團隊落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落戶南陽提供便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獲得《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的各類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申請在南陽市落戶時,可在我市轄區內自愿選擇落戶地,不受市域范圍工作地的限制。根據高層次人才意愿,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工作單位或公安機關設定的“高層次人才專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四條  落戶辦理程序:
    (一)高層次人才本人申請在南陽市城區或縣城區落戶的,由申請人或委托人攜帶《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證書》、遷移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填寫申請遷入居民戶口呈批表,到市、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戶政服務窗口(未設服務窗口的,可到公安局戶政服務大廳)申請辦理,由戶籍民警當場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簽發《戶口準遷證》。
    (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請在南陽市城區或縣城區落戶的,由申請人或委托人攜帶遷移人員的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填寫申請遷入居民戶口呈批表,到市、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戶政服務窗口(未設服務窗口的,可到公安局戶政服務大廳)申請辦理,由戶籍民警當場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簽發《戶口準遷證》。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南陽市委、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宛發〔2015〕19號),切實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辦理稅收業務提供便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列出宛發〔2015〕19號文件中高層次人才及團隊應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按照征收稅種具體說明。第二章  國稅優惠政策
    第三條  鼓勵引導各類人才創辦的企業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具體項目的說明;
    3.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人數的比例說明;
    4.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辦理流程: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簽字蓋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第四條  對符合稅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用預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復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辦理流程: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簽字蓋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第五條  對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
    2.認定證明復印件(軟件企業提供軟件企業認定證明復印件,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提供有效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明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辦理流程: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簽字蓋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第六條  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無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代替。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
    第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
    2.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復印件;
    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
    4.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3.辦理流程:納稅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范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并辦結,《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簽字蓋章后返還納稅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第八條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無。
    (二)辦理流程
    符合條件企業,納稅申報時直接計算享受。
    第三章  地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企業固定資產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1.《河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報告》(說明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稅優惠情況等);
    3.證明企業符合優惠條件的資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3.辦理流程: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條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無。
    (二)辦理流程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第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1.《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2.關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5.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3.辦理流程: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二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2.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4.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3.辦理流程: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三條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河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報告》(說明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稅優惠情況等);
    3.證明企業符合優惠條件的資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辦理流程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年度備案,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可在預繳期間或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間將備案資料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經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后,企業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一)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河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報告》(說明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稅優惠情況等);
    3.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預繳期間備案的,報送上年度或上期的報表;
    5.證明企業符合減免優惠條件的資料;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辦理流程
    符合減免條件的企業,可在預繳期間或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間將備案資料報有權地稅機關備案,經有權地稅機關備案后,企業可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有:
    1.根據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
    3.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
    (二)辦理流程
    1.受理部門:辦稅服務廳。
    2.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3.辦理流程: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文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內,如有新的優惠政策出臺,以新政策為準。
     
     
     
     
     
    中共南陽市委組織部辦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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